仲裁员名册 仲裁须知 仲裁受案范围 仲裁规则 仲裁收费标准 仲裁流程指引 |
| 姓名 | 专业 | 国籍 | 居住地 |
|---|---|---|---|
| 张明远 | 建设工程/房地产/运输 | 中国 | 北京 |
| 李建国 | 公司投资经营并购合作/房地产/知识产权 | 中国 | 上海 |
| 王海燕 | 买卖/公司投资经营并购合作/合伙 | 中国 | 广州 |
| 刘志强 | 知识产权/公司投资经营并购合作/买卖 | 中国·香港 | 深圳 |
| 陈文静 | 建设工程/金融 | 中国 | 杭州 |
| 赵伟东 | 买卖 | 中国 | 南京 |
| 黄志强 | 买卖/合伙/建设工程 | 中国 | 成都 |
| 孙晓华 | 公司投资经营并购合作/金融/建设工程 | 中国 | 武汉 |
| 周建国 | 买卖 | 中国 | 重庆 |
| 吴敏 | 金融/证券/保险 | 中国 | 天津 |
| 郑晓红 | 知识产权/科技纠纷 | 中国 | 西安 |
| 马军 | 国际贸易/海商 | 中国 | 大连 |
| 朱芳 | 劳动争议/人力资源 | 中国 | 青岛 |
| 胡明 | 能源/矿产资源 | 中国 | 兰州 |
| 林小丽 | 医药/生物科技 | 中国 | 苏州 |
| 郭强 | 信息技术/互联网 | 中国 | 杭州 |
| 何静 | 文化传媒/娱乐 | 中国 | 长沙 |
| 高健 | 航空/物流 | 中国 | 郑州 |
| 罗敏 | 环境保护/新能源 | 中国 | 昆明 |
| 谢晖 | 体育产业/赛事纠纷 | 中国 | 沈阳 |
| 唐亮 | 建设工程/房地产 | 中国 | 合肥 |
| 冯雪 | 婚姻家庭/继承 | 中国 | 福州 |
| 袁伟 | 刑事辩护/合规 | 中国 | 济南 |
| 史静 | 税务/财政 | 中国 | 太原 |
| 梁军 | 船舶/海洋工程 | 中国 | 宁波 |
| 方芳 | 教育/培训 | 中国 | 厦门 |
| 董强 | 农业/农村经济 | 中国 | 长春 |
| 苏敏 | 旅游/酒店 | 中国 | 三亚 |
| 魏明 | 制造业/工业 | 中国 | 哈尔滨 |
| 蒋丽 | 零售业/连锁经营 | 中国 | 石家庄 |
| 丁磊 | 汽车/交通运输 | 中国 | 长春 |
| 沈红梅 | 餐饮/食品 | 中国 | 成都 |
| 余强 | 服装/纺织 | 中国 | 无锡 |
| 邵静 | 珠宝/奢侈品 | 中国 | 深圳 |
| 彭军 | 化工/材料 | 中国 | 淄博 |
| 吕敏 | 医疗器械/健康 | 中国 | 上海 |
| 蔡明 | 广告/营销 | 中国 | 北京 |
| 颜丽 | 物业管理/社区服务 | 中国 | 广州 |
| 秦强 | 安保/防护 | 中国 | 武汉 |
| 贾静 | 翻译/语言服务 | 中国 | 上海 |
| 夏军 | 咨询/顾问 | 中国 | 北京 |
| 邱敏 | 设计/创意 | 中国 | 杭州 |
| 薛明 | 印刷/包装 | 中国 | 东莞 |
| 杜丽 | 物流/仓储 | 中国 | 郑州 |
| 顾强 | 能源/电力 | 中国 | 西安 |
| 程敏 | 水务/环保 | 中国 | 苏州 |
| 韩明 | 电信/通信 | 中国 | 深圳 |
| 石丽 | 邮政/快递 | 中国 | 南京 |
| 崔强 | 银行/信贷 | 中国 | 上海 |
| 潘静 | 证券/基金 | 中国 | 北京 |
| 戴明 | 保险/再保险 | 中国 | 广州 |
| 范丽 | 信托/租赁 | 中国 | 重庆 |
| 陆强 | 期货/衍生品 | 中国 | 大连 |
| 袁敏 | 资产管理/财富 | 中国 | 杭州 |
| 金明 | 投融资/并购 | 中国 | 深圳 |
| 姜丽 | 跨境投资/贸易 | 中国 | 上海 |
| 杨强 | 知识产权/专利 | 中国 | 北京 |
| 叶敏 | 商标/版权 | 中国 | 广州 |
| 钟明 | 数据合规/隐私 | 中国 | 杭州 |
| 白丽 | 反垄断/竞争法 | 中国 | 上海 |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委员会是为适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需要,专门处理区域内各类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其受案范围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基本规定,又结合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法律环境,体现出跨境性、专业性和包容性的特点。具体受案范围如下:
一、主体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纷受案主体涵盖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纠纷均可纳入受理范围。
二、纠纷性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一)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
2. 金融领域纠纷:银行借贷、信托、保险、票据、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合同纠纷;
3. 知识产权领域纠纷: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转让、许可、侵权赔偿等合同纠纷;
4. 跨境投资与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跨境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合同纠纷;
5.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房地产买卖与租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物业服务等合同纠纷。
(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
1.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如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等);
2. 股权、股东权利、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等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3. 海洋、航空、铁路等运输领域的财产权益纠纷;4. 其他涉及财产权利义务的非合同纠纷。
三、地域与跨境因素:突出大湾区特色
1. 纠纷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因素;
2.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香港、澳门居民或企业,或纠纷标的物位于港澳地区;
3. 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
4. 涉及国际因素的商事纠纷(如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主体、标的物在境外等),当事人约定由该委员会仲裁的,亦予以受理。
四、排除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规定,以下纠纷不属于受案范围: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此类纠纷有专门仲裁机制);
4. 当事人之间未达成有效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纠纷。
五、受理原则
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以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即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约定适用内地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通过明确上述受案范围,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委员会为区域内商事主体提供了高效、专业、中立的纠纷解决渠道,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仲裁费用标准
一、关于预缴的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表一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用(人民币) |
10,000元(含)以下 | 8,000元 |
10,001元至50,000元(含) | 8,000元+争议金额10,000元以上部分的8% |
50,001元至100,000元(含) | 11,20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7% |
100,001元至200,000元(含) | 14,70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3% |
200,001元至500,000元(含) | 18,0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3.2% |
500,001元至1,000,000元(含) | 27,6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
1,000,001元至3,000,000元(含) | 40,1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5% |
3,000,001元至5,000,000元(含) | 57,1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7% |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含) | 68,5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3% |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含) | 116,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2% |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含) | 168,7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9% |
50,000,001元至80,000,000元(含) | 315,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6% |
8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含) | 453,700元+争议金额8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3% |
100,000,001元至500,000,000元(含) | 539,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95% |
500,000,001元至1,000,000,000元(含) | 2,119,7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7% |
1,000,000,001元至2,000,000,000元(含) | 3,969,7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3% |
2,000,000,001元至3,000,000,000元(含) | 7,269,7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3,000,000,000元以上 | 10,269,700元 |
1. 除仲裁院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表一》适用于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案件。
2. 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应以《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
3. 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院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4. 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仲裁费用表一》列明的标准计算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5. 仲裁院可以按照本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代收其他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
6. 除本仲裁规则另有规定外,仲裁员报酬从仲裁院收取的仲裁费用中支付。仲裁院综合考虑仲裁员办理案件所花费时间、案件的复杂程度、仲裁员的勤勉程度和效率高低等因素确定仲裁员报酬数额。
二、关于分期预缴仲裁费用
按照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缴费的仲裁案件,仲裁费用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院可以同意当事人分期预缴仲裁费用:
1. 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用不应少于全部仲裁费用的三分之一;
2.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不应少于二分之一;
3. 在开庭前,应当缴足全部仲裁费用。
三、关于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案件的仲裁费用
依据本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收费标准如下:
1. 申请仲裁前达成和解的,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表二》缴付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表二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用的 收取比例 |
5,000,000元(含)以下 | 50% |
5,000,001元至100,000,000元(含) | 35% |
100,000,001元至1,000,000,000元(含) | 25% |
1,000,000,001元以上 | 20% |
1. 收费金额=仲裁费用×收取比例 2. 按争议金额由低到高排序,后一区间段的收费金额不低于前一区间段的最高收费金额。 | |
2. 仲裁申请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的,退回50%的仲裁费用。
3. 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和解的,退回40%的仲裁费用。
4. 开庭后达成和解的,退回20%的仲裁费用。
5. 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后达成和解的,考虑案件程序进度、复杂程度、仲裁庭工作量等因素退回20%-40%的仲裁费用。
6.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达成和解涉及的争议金额超过原仲裁请求的,应以增加后的实际争议金额为基数计算仲裁费用。
7. 当事人先行向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谈判促进中心申请调解或谈判促进,未达成和解而申请仲裁的,已缴纳的调解或谈判促进费用抵扣仲裁费用的相应金额。
四、关于撤销案件的仲裁费用
除仲裁院另有规定外,依据本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案件的,收费标准如下:
1. 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退回80%的仲裁费用。
2. 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撤销案件的,退回60%的仲裁费用。
3. 首次开庭后撤销案件的,退回40%的仲裁费用。
4. 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考虑案件程序进度、复杂程度、仲裁庭工作量等因素退回40%-60%的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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